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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6-03-22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校内各有关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1月4日校学术委员会及2006年1月5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六年一月十日
 
 
 
陕西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学校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 陕西师范大学名称及名称缩写,陕西师范大学校标及徽标;
(二) 以陕西师范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三) 学校的其他标记。
第五条 执行学校任务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依法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含课件等教学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地图、音像、教材、讲义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完成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国家或本单位资金、设备、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等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离休、离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损害学校正当权益的前提下,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权利归属。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校内承担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校内法人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签订技术合同前以及研究过程中,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人员必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手稿、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照科技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登记等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和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在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未申请专利或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学校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时,由完成该知识产权的课题组负责实施,签订实施合同,并经学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参加会议和科技展览等,对属于本校保密的技术信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严格保密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条 在科研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发现能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凡能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首先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鉴定。
第三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校内管理程序:
(一)凡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首先要进行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以初步判定是否具有“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应按要求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专利申请报告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二)学校研究生、本科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前须经导师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具体意见并结合学校情况,确定相关审批意见。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或影响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说明,以便向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
第三十三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由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学校任何接触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违反上述条款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外参展,需经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形成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名称、许可范围、双方协议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专利纠纷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及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十八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通报批评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罚。
 
第四章 奖惩与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维护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学校建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所属各单位设知识产权秘书,负责协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成本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学校知识产权基金资助其所需各项费用(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性审查请求费、加快审查费、维持费)的50%,但若已获得省或市专利申请资助基金资助,则学校知识产权基金可资助其全部缺额部分。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发明中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前一年的各项基本费用,均由学校从知识产权基金中开支。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的财务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完成人员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的申报、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相应待遇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当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悖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6年1月5日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陕西师范大学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 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 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 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 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七) 学生利用陕西师范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陕西师范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之。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 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 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二) 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校学术委员提请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 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四)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
(二)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 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校及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 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校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五)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六)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 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6年1月5日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