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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09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24       浏览量:     作者:      来源: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进行。现就2009年度博士点基金申报工作安排如下,请各有关学院认真组织申报。
一、申请对象:
1. 凡在高校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均可申请资助(已退休者不得申请)。
为使博士点基金的科研工作与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申请课题应有博士生参加。
2. 为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各校在申报课题时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研究基地的课题申报。
3. 为了有助于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允许上述部门指导博士生的教授同时承担两项博士点基金课题研究工作(包括参加研究的课题),但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两项课题,已承担两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等其中一项课题完成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二、申报课题应以基础性研究为主。
三、为了促进博士学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使青年教师能够尽快地脱颖而出,从2007年起博士点基金设立新教师基金课题(申报对象:非博导,青年教师)。
1. 实施范围:具有博士点基金申报资格的学校在自然科学博士点上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正式教师。
2. 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出生时间在1969年1月1日以后)、
3. 在本博士点上工作不超过三年(2006年1月1日以后)
4. 未独立承担过国家级各类科研课题。
5. 限额申报。
6. 单项课题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7. 凡获得过新教师基金资助的教师,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
四、申请者应按申请要求,博士生导师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2009年版)》,新教师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新教师基金课题)(2009年版)》。申请者填写《申请书》(2009年版)后必须进行“检查保护”工作,并使用学校基金申报管理员给予的项目编号和校验码以“申请人”身份登陆《基金项目网络申报平台》(http://211.68.23.117/xmsb)认真阅读《使用说明》并进行数据上传。2009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2009年版)》和《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新教师基金课题)(2009年版)》已重新修改,请务必下载新版本,以前版本均不接收,请各高校教师于2009年2月12日开始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科研基金”栏目中相关文件下载(www.cutech.edu.cn)。
五、博士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凡申报博士点基金课题必须进行科技查新,并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与本年度申请课题的《申请书》(纸质版)一并上报。请各学院就近在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进行查新,若本地区没有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可在省部级科技查新站进行查新。在2008年7月31日之后进行的查新本年度申请课题有效。
六、资助课题的完成周期一般为三年,本年度申请的课题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七、 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在结题前,应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论文2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它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它刊物发表等同。
八、2009年度各校申报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单项申请经费以8万元为限。
九、2009年博士点基金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24日,报送申请书电子文件及申请书(纸质版及查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过期不予受理。
十、由于该项基金是限项申报,并且评审严格、竞争十分激烈,根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名额的分配原则和我校自然科学类博士点的情况,我校各院系采取限项推荐(见附件),请各院系精心组织,优先推荐研究基础好、成绩显著且尚未申请过此项基金的博士生导师和各级科研基地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博士点基金资助的教师,以及申报过两次博士点基金且未获得资助的教师,原则上不再申报。
具体事宜请向科技处咨询。联系人:张艳,联系电话:85310341。
 
 
附注:根据各学院2008年博士点数量,各学院限项推荐项目数为:
 
博士点基金申报名额
新教师基金申报名额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1
2
物理学与信息技术学院
2
2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3
2
生命科学学院
2
2
旅游与环境学院
1
2
计算机科学学院
1
2
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
1
2
 
 
 
 
                                                                                                          科 技 处
                                                                                                    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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